韓非子五十五篇二十卷
第四十三篇

卷十七 · 《韓非子》

定法

第 43 篇/共 55 篇 · 難勢、問辯、問田、定法、說疑、詭使——勢、辯、法的專論。

〈難勢〉正面討論「勢」的力量;〈問辯〉質疑空談的價值;〈定法〉討論法與術的分工;〈說疑〉分析臣子的忠奸;〈詭使〉講賞罰被扭曲的荒謬。

本卷提要 · 卷十七

〈難勢〉正面討論「勢」的力量;〈問辯〉質疑空談的價值;〈定法〉討論法與術的分工;〈說疑〉分析臣子的忠奸;〈詭使〉講賞罰被扭曲的荒謬。

原文

定法 全 6 段

定法·1

問者曰:「申不害、公孫鞅,此二家之言孰急於國?」

白話發問的人說:「申不害、公孫鞅這兩家的學說,哪一家對國家更迫切?」

定法·2

應之曰:「是不可程也。人不食,十日則死;大寒之隆,不衣亦死。謂之衣食孰急於人,則是不可一無也,皆養生之具也。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爲法。術者,因任而授官,循名而責實,操殺生之柄,課羣臣之能者也。此人主之所執也。法者,憲令著於官府,刑罰必於民心,賞存乎慎法,而罰加乎姦令者也。此臣之所師也。君無術則弊於上,臣無法則亂於下,此不可一無,皆帝王之具也。」

白話回答說:「這不能比較。人不吃東西,十天就死;天氣極冷的時候,不穿衣也會死。要說衣食哪個對人更迫切,那是兩者都不能缺少,都是養生之物。現在申不害講術,公孫鞅行法。所謂術,就是根據能力授予官職、按照名分督責實效、掌握生殺大權、考核群臣才能的方法,這是君主所掌握的。所謂法,就是法令在官府公布、刑罰在百姓心中確立、獎賞給守法的人、刑罰施加於犯法的人,這是臣子所遵循的。君主沒有術,在上位就被蒙蔽;臣子沒有法,在下位就混亂,這二者不能缺少,都是帝王的工具。」

解讀「術」是君主御臣的手段,「法」是臣民遵循的準則,兩者缺一不可。

定法·3

問者曰:「徒術而無法,徒法而無術,其不可何哉?」

白話發問的人說:「只用術而沒有法,或只有法而沒有術,為什麼不行?」

定法·4

對曰:「申不害韓昭侯之佐也。韓者,晉之别國也。晉之故法未息,而韓之新法又生;先君之令未收,而後君之令又下。申不害不擅其法,不一其憲令,則姦多。故利在故法前令則道之,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,利在故新相反,前後相勃,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,而姦臣猶有所譎其辭矣。故託万乘之勁韓,十七年而不至於霸王者,雖用術於上,法不勤飾於官之患也。公孫鞅之治秦也,設告相坐而責其實,連什伍而同其罪,賞厚而信,刑重而必。是以其民用力勞而不休,逐敵危而不却,故其國富而兵強;然而無術以知姦,則以其富強也資人臣而已矣。及孝公、商君死,惠王即位,秦法未敗也,而張儀以秦殉韓、魏。惠王死,武王即位,甘茂以秦殉周。武王死,昭襄王即位,穰侯越韓、魏而東攻齊,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,乃城其陶邑之封。應侯攻韓八年,成其汝南之封。自是以来,諸用秦者,皆應、穰之類也。故戰勝則大臣尊,益地則私封立,主無術以知姦也。商君雖十飾其法,人臣反用其資。故乘強秦之資數十年而不至於帝王者,法雖勤飾於官,主無術於上之患也。

白話回答說:「申不害是韓昭侯的輔臣。韓國是晉國分出來的一個國家。晉國的舊法還沒有廢除,韓國的新法又產生了;先君的政令還沒有收回,後君的政令又頒布了。申不害不統一法律、不劃一憲令,所以奸邪就多。因此利在舊法前令就遵循舊法前令,利在新法後令就遵循新法後令,舊法新法互相違反,前令後令互相抵觸,那麼申不害即使十次讓昭侯用術,奸臣仍然有辦法狡辯他們的言辭。所以憑藉萬乘大國韓國的力量,十七年而不能成就霸業王業,雖然在上位用術,但法令不在官府中勤加整治,這就是禍患所在。公孫鞅治理秦國,設立告發連坐而督責實效,把百姓十家五家編成連坐而同罪,賞賜豐厚而守信,刑罰嚴厲而果斷。因此秦國百姓用力勞作而不知休息,追擊敵人危險而不退卻,所以國家富裕、兵力強大;然而沒有術來識破奸邪,那麼這些富強只能供給大臣們利用罷了。等到孝公、商君死後,惠王即位,秦國的法令還沒有敗壞,而張儀憑藉秦國去為韓、魏謀利。惠王死後,武王即位,甘茂憑藉秦國去為周謀利。武王死後,昭襄王即位,穰侯跨越韓、魏向東攻打齊國,五年而秦國沒有增加一尺土地,只是修築了他陶邑的封地。應侯攻打韓國八年,成就了他汝南的封地。從此以後,所有在秦國任事的人,都是應侯、穰侯之類。所以打了勝仗就使大臣尊貴,擴展了土地就使私人的封地建立,這是君主沒有術來識破奸邪的緣故。商鞅即使十次整治他的法令,大臣們反而利用他的資本。所以憑藉強秦的資本幾十年而不能稱帝稱王,雖然法令在官府中勤加整治,但君主在上位沒有術,這就是禍患所在。」

解讀申不害重術輕法,法令混亂;商鞅重法輕術,大臣坐大——都未能成就王業。

定法·5

問者曰:「主用申子之術,而官行商君之法,可乎?」

白話發問的人說:「君主用申子的術,官府行商君的法,可以嗎?」

定法·6

對曰:「申子未盡於術,商君未盡於法也。申子言:『治不踰官,雖知弗言。』法不踰官,謂之守職也可;知而弗言,是不謂過也。人主以一國目視,故視莫明焉;以一國耳聽,故聽莫聰焉。今知而弗言,則人主尚安假借矣?商君之法曰:『斬一首者爵一級,欲爲官者爲五十石之官;斬二首者爵二級,欲爲官者爲百石之官。』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。今有法曰:『斬首者令爲醫、匠。』則屋不成而病不已。夫匠者手巧也,而醫者齊藥也,而以斬首之功爲之,則不當其能。今治官者,智能也;今斬首者,勇力之所加也。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,是以斬首之功爲醫、匠也。故曰:二子之於法術,皆未盡善也。」

白話回答說:「申子沒有窮盡術,商君沒有窮盡法。申子說:『治理不越過職分,即使知道也不說。』治理不越過職分,叫作恪守職責還可以;知道而不說,這是不舉報過失。君主用一國的眼睛來看,所以看得最明白;用一國的耳朵來聽,所以聽得最清楚。現在知道而不說,那麼君主還依靠誰呢?商君的法說:『斬一個敵首的賜爵一級,想做官的做五十石俸祿的官;斬兩個敵首的賜爵兩級,想做官的做一百石俸祿的官。』官職爵位的升遷與斬首的功勞相當。現在如果有法令說:『斬首的人任命為醫生、工匠。』那麼屋子就建不成、病也治不好。工匠靠手巧,醫生靠配藥,用斬首的功勞來做這些,就不適合他們的能力。現在治理官職,靠的是智慧才能;斬首,靠的是勇力。用勇力所加的事去治理需要智慧才能的官職,這就是用斬首的功勞去做醫生、工匠。所以說:這兩個人對於法術,都沒有達到盡善盡美。」

解讀申子叫人「知而不言」,等於讓君主耳目失聰;商君讓斬首之勇去當官,等於所任非材——兩者都不完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