韓非子五十五篇二十卷
第五十五篇

卷二十 · 《韓非子》

制分

第 55 篇/共 55 篇 · 忠孝、人主、飭令、心度、制分——法家政治學的收束。

〈忠孝〉重新定義忠孝——忠不是愚忠,是守規矩;〈人主〉講君主失勢的根源;〈飭令〉〈心度〉〈制分〉是政策綱領,強調法令要統一、賞罰要分明、分工要清楚。

本卷提要 · 卷二十

〈忠孝〉重新定義忠孝——忠不是愚忠,是守規矩;〈人主〉講君主失勢的根源;〈飭令〉〈心度〉〈制分〉是政策綱領,強調法令要統一、賞罰要分明、分工要清楚。

原文

制分 全 5 段

制分·1

夫凡國博君尊者,未嘗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於天下者也。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,則法必嚴以重之。夫國治則民安,事亂則邦危。法重者得人情,禁輕者失事實。且夫死力者,民之所有者也,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;而好惡者,上之所制也,民者好利禄而惡刑罰。上掌好惡以御民力,事實不宜失矣,然而禁輕事失者,刑賞失也。其治民不秉法爲善也,如是,則是無法也。

白話凡是國土廣大、君主尊貴的國家,無一不是靠法令嚴峻才做到令行禁止的。所以君主定爵位、分俸祿,法令就必須嚴格。國家安定,百姓才安寧;政事混亂,國家就危險。百姓生性喜歡利祿、害怕刑罰,君主正好掌握賞罰來驅使民力。如果法令寬鬆而政事敗壞,那就是刑賞用錯了地方。治民不靠法令而講寬善,等於沒有法令。

解讀「死力者,民之所有者也」——百姓本性願出死力追求所欲,君主用賞罰加以引導。

制分·2

故治亂之理,宜務分刑賞爲急。治國者莫不有法,然而有存有亡;亡者,其制刑賞不分也。治國者,其刑賞莫不有分:有持異以爲分,不可謂分;至於察君之分,獨分也。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,願毋抵罪而不敢胥賞。故曰:不待刑賞而民從事矣。

白話所以治理混亂的關鍵,在於把劃清刑賞的標準當作當務之急。治理國家的人都有法令,但有的存、有的亡,亡就亡在刑賞沒有分清標準。只有明察的君主制定的區分標準,才算真正的分。這樣百姓就重視法令、畏懼禁令,情願不犯罪,也不敢存僥倖得賞的念頭。所以說:不等刑賞實施,百姓已經按規矩做事了。

解讀刑賞有「分」即標準分明,賞罰不亂,百姓自然守法。

制分·3

是故夫至治之國,善以止姦爲務。是何也?其法通乎人情,關乎治理也。然則去微姦之道奈何?其務令之相規其情者也。則使相闚奈何?曰:蓋理相坐而已。禁尚有連於己者,理不得不相闚,惟恐不得免。有姦心者不令得忘,闚者多也。如此,則慎己而闚彼,發姦之密。告過者免罪受賞,失姦者必誅連刑。如此,則姦類發矣。姦不容細,私告任坐使然也。

白話治理最好的國家,以制止奸邪為要務,因為它的法令通達人情、合乎治理之理。怎樣除去隱微的奸邪呢?要領在於讓百姓互相監視、互相檢舉,辦法就是連坐。禁令牽連到自己,大家唯恐受連累,就不得不互相盯住,有壞心的人隨時怕被揭發。這樣人人謹慎自律又監視別人,告發過失者免罪受賞,放過奸邪者連坐受罰,奸邪再隱微也無處藏身。

解讀「相規、相闚、相坐」即讓百姓互相監督、實行連坐,是韓非的防奸設計。

制分·4

夫治法之至明者,任數不任人。是以有術之國,不用譽則毋適,境内必治,任數也。亡國使兵公行乎其地,而弗能圉禁者,任人而無數也。自攻者人也,攻人者數也,故有術之國去言而任法。

白話法令治理最英明的君主,依靠法術而不靠個人。所以有法術的國家,不用徒有虛名的人,境內一定安定。滅亡的國家讓敵軍在自己土地上橫行卻無法阻止,就是因為憑個人而沒有法術。自取滅亡源於任人,戰勝敵人靠的是法術,所以有法術的國家拋棄空談、只依靠法令。

解讀「任數不任人」——治理靠的是制度法術,不是個人賢能。

制分·5

凡畸功之循約者難知,過刑之於言者難見也,是以刑賞惑乎貳。所謂循約難知者,姦功也;臣過之難見者,失根也。循理不見虚功,度情詭乎姦根,則二者安得無兩失也?是以虚士立名於内,而談者爲畧於外,故愚、怯、勇、慧相連而以虚道屬俗而容乎世。故其法不用,而刑罰不加乎僇人。如此,則刑賞安得不容其二?實故有所至,而理失其量,量之失,非法使然也,法定而任慧也。釋法而任慧者,則受事者安得其務?務不與事相得,則法安得無失,而刑安得無煩?是以賞罰擾亂,邦道差誤,刑賞之不分白也。

白話虛假功勞合乎條文就很難察覺,臣下的過失藏在言辭裡就難以發現,所以刑賞容易被這兩種情形弄糊塗。依照條理查驗,看不見虛功;揣度人情,又會被奸邪根本所騙。於是虛偽的人靠立名得利,空談的人在外取地,各種人勾結迎合世俗,法令不被使用,該罰的罪人不受刑罰,刑賞怎能不出偏差?這不是法令本身有錯,而是有法定卻任用智巧之人的結果。職務與事實不符,法令就會有失誤,刑罰就會繁亂。賞罰混亂、國道錯亂,都是因為刑賞不分明的緣故。

解讀「循約難知、過刑難見」揭示以言飾功、以言飾過使刑賞失準,故須「任法不任慧」。